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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能简介
 

中山市财政局主要职能

 

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、市有关财政、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;组织拟订财政、政府采购、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、资产评估、财务会计、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,并组织监督实施。

(二)拟订财政发展战略、中长期财政规划,参与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,参与制订各项经济调节政策;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节、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;执行中央与地方、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。

(三)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。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;受市人民政府委托,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,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;审核批复市级部门(单位)的年度决算,完善转移支付制度,拟订市对镇()财政管理体制及预算管理办法,监督、指导镇()财政管理工作。

(四)制订全市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;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;负责组织耕地占用税、契税的征收和管理。

(五)负责市级非税收入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;管理财政票据。

(六)负责建立和实施本市国库管理制度、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及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,负责市级财政资金的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,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,监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。

(七)拟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制度;负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;组织开展企业、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及公共资源统计分析评价工作。

(八)负责市级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,拟订重要物资储备的财政政策,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,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,监管社会保障资金。

(九)负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、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,对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实施财务监管。

(十)监督检查财税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,检查、处理、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,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;承担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工作。

(十一)管理全市会计工作,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;依法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,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。

(十二)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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